近日,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海南省企業法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據了解,《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施行后,2015年印發的《暫行辦法》中的制定依據、登記機關、一址多照、證明材料等內容已不符合《條例》規定,且《條例》制定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機關、自主申報、標準地址庫建設、標準地址相關信息在線核對、證明材料、一址多照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較多新規定,須制定新的海南省統一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在這一背景下,《辦法》應運而生。
《辦法》主要以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條例》等為依據,共19條,從自主申報承諾制、標準地址庫建設和運用、標準地址相關信息在線核對、經營要求、填寫要求、自主申報承諾制適用除外情形、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一址多照,以及分類監管、綜合監管、強化失信懲戒、信息公示共享等方面,對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強化監管進行細化規定。
在落實自主申報承諾制的改革舉措中,《辦法》延續《條例》中確立的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明確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以標準地址為基礎的自主申報承諾制,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以信息化手段通過標準地址庫中不動產登記、“一標三實”等相關信息在線核對通過的,免于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同時,《辦法》結合近年來對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安全監管、風險防控工作實踐,明確了不適用自主申報承諾制的情形,包括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無法通過標準地址庫在線進行核對的、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被實施聯合信用懲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復等。此外,《辦法》還規定不適用自主申報承諾制的經營主體,在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區分自有房屋、租賃他人房屋、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住宅等不同情況需要的證明材料。
在完善便捷準入的相關規定中,《辦法》針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等特殊經營場所的規范不夠完善的問題分別作出了相關規定,允許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同時,規定了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者住所地在海南省的,可以在海南省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體現了政策的靈活性和規范性。《辦法》規定了海南省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南省大數據發展中心等多部門建立健全地址動態更新協同工作機制,推動實現登記平臺與標準地址庫對接;通過標準地址庫中不動產登記信息、“一標三實”基礎信息等在線進行核對驗證核實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客觀存在且經營主體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從源頭解決地址和住所(經營場所)“不規范、不存在”等問題,防范虛假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風險,提升經營主體登記質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辦法》以投資關系、集中辦公區、托管等方式適用“一址多照”的情形,明確了集中辦公區管理職責以及托管機構適用情形等,既有利于放寬經營主體的登記條件、進一步降低經營主體創業成本,提高了資源利用效率,同時有利于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作用,規范了對“一址多照”的監管。
在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中,《辦法》明確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在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監管中的職責分工,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不同方式提供住所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的經營主體進行不同比例、頻次的抽查檢查,實施差異化監管,以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確保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
海南省市場監管局登記注冊局局長陳術穎表示,該局將加速“海南e登記”住所登記模塊改造,加大力度推動與標準地址庫系統對接,優化住所申報在線比對規則和機制,修訂住所托管、集中辦公區管理制度,通過數據共享、信息比對、完善機制,更好地統籌準入便利和風險防控,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經營主體活力。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df/art/2025/art_5996f01831804ca082b3983548c9f34e.html
近日,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海南省企業法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據了解,《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施行后,2015年印發的《暫行辦法》中的制定依據、登記機關、一址多照、證明材料等內容已不符合《條例》規定,且《條例》制定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機關、自主申報、標準地址庫建設、標準地址相關信息在線核對、證明材料、一址多照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較多新規定,須制定新的海南省統一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在這一背景下,《辦法》應運而生。
《辦法》主要以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條例》等為依據,共19條,從自主申報承諾制、標準地址庫建設和運用、標準地址相關信息在線核對、經營要求、填寫要求、自主申報承諾制適用除外情形、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一址多照,以及分類監管、綜合監管、強化失信懲戒、信息公示共享等方面,對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強化監管進行細化規定。
在落實自主申報承諾制的改革舉措中,《辦法》延續《條例》中確立的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明確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以標準地址為基礎的自主申報承諾制,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以信息化手段通過標準地址庫中不動產登記、“一標三實”等相關信息在線核對通過的,免于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同時,《辦法》結合近年來對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安全監管、風險防控工作實踐,明確了不適用自主申報承諾制的情形,包括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無法通過標準地址庫在線進行核對的、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被實施聯合信用懲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復等。此外,《辦法》還規定不適用自主申報承諾制的經營主體,在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區分自有房屋、租賃他人房屋、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住宅等不同情況需要的證明材料。
在完善便捷準入的相關規定中,《辦法》針對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等特殊經營場所的規范不夠完善的問題分別作出了相關規定,允許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同時,規定了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者住所地在海南省的,可以在海南省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體現了政策的靈活性和規范性。《辦法》規定了海南省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南省大數據發展中心等多部門建立健全地址動態更新協同工作機制,推動實現登記平臺與標準地址庫對接;通過標準地址庫中不動產登記信息、“一標三實”基礎信息等在線進行核對驗證核實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客觀存在且經營主體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從源頭解決地址和住所(經營場所)“不規范、不存在”等問題,防范虛假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風險,提升經營主體登記質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辦法》以投資關系、集中辦公區、托管等方式適用“一址多照”的情形,明確了集中辦公區管理職責以及托管機構適用情形等,既有利于放寬經營主體的登記條件、進一步降低經營主體創業成本,提高了資源利用效率,同時有利于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作用,規范了對“一址多照”的監管。
在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中,《辦法》明確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在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監管中的職責分工,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不同方式提供住所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的經營主體進行不同比例、頻次的抽查檢查,實施差異化監管,以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確保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
海南省市場監管局登記注冊局局長陳術穎表示,該局將加速“海南e登記”住所登記模塊改造,加大力度推動與標準地址庫系統對接,優化住所申報在線比對規則和機制,修訂住所托管、集中辦公區管理制度,通過數據共享、信息比對、完善機制,更好地統籌準入便利和風險防控,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經營主體活力。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df/art/2025/art_5996f01831804ca082b3983548c9f34e.html